電價知識專區
Q & A
105.05.29更新
Q1.為什麼電費的增減情形不是和上一期的電費相比?
用戶收到電費單時,可能會受到季節性用電因素的影響而與上一期電費有較大的落差,誤以為電費變貴了;若與去年同期間的電費單相比,則可消除季節性因素,更清楚地呈現用戶電費負擔變化的情形。
Q2.夏天電費為何激增?
夏天的電費是否異常激增,應以「去年同期」電費來比較合理。
因為「用電量」與「電價」同時增加,民眾易有夏天電費大增的感覺。
夏月電價從 78 年實施至今,每年都是從 6 月 1 日開始,10 月 1 日以後便恢復為非夏月電價。
Q3.一般住家晚上用電比較便宜嗎?
一般住家可以選擇非時間電價(即累進電價,未區分尖離峰用電)或時間電價(有區分尖離峰用電)計費,其中累進電價係按使用度數分段計收電費,時間電價每月電費則為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總和。一般住家由於用電量較少且離峰時間(22:30~07:30)用電量不多,故多按累進電價計費。累進電價依用電級距遞增,分為6段級距計費,並沒有尖離峰時段的差別(如下表);以夏月為例,假設每月用電404度,其中的120度適用1.63元,210度(330-120)適用2.38元,剩餘的74度(404-330)則適用3.52元,故電價高低僅與用電量多寡有關,與什麼時間用電無關。
長期以來,配合政府照顧民生與節能減碳之政策,累進電價第1、2段電價以較低電價訂定,且107年4月1日電價調整500度以下之分段單價並未調整,因此對多數家庭而言,選用非時間電價電費負擔較輕。至於選用時間電價是不是比較划算,涉及多項因素,如果用電量規模不大,或是用電大部分集中在尖峰時段,選擇時間電價未必會減輕電費負擔。
Q4.電力用戶為何要訂定契約容量繳交基本電費?
由於電力無法儲存,為了隨時滿足用戶的用電需求,本公司必須依據用戶申請的契約容量來規劃足夠的發、供電設備,這些設備一經投資設置後,無論用戶有無用電,供電設備之營運、維護、折舊等固定費用都會發生,故即使用戶實際使用的容量低於申請之契約容量,本公司仍需按照用戶申請的契約容量來計收基本電費,以回收依照用戶申請而設置之供電容量的固定成本。
用戶在申請用電時,應考慮各種器具用電的時機及容量,以訂定適當的契約容量。本公司各區營業處均有提供契約容量評估服務,用戶如有需求,可向本公司各區營業處洽詢辦理。
Q5.用電超出契約容量,為何要加收費用?
為了預防用戶用電超出原本申請的容量(超約用電),導致供電容量不夠或線路燒損而影響供電安全,本公司必須額外準備供電容量;但超約用電並非一般用戶用電的常態,如將少數用戶超約所使用的額外供電成本轉嫁給全體用戶分攤,並不公平,應由超約的用戶負擔,方屬合理公平。
由於額外設置的供電設備使用機會較少,每次超約用電所需分攤的設備固定費用相對較高,故需加收基本電費。一如原本4個人固定租用1部汽車,臨時增加2人共乘,為確保不超載行駛,勢需改租較大承載量的車子或另外加租車輛,若增加的費用由臨時加入的人員負擔,其須分攤之租金勢必較高,故本公司對用戶超約加收的費用並非「罰款」,而是為了合理反映成本、避免轉嫁,並預防系統超載、維持設備供電安全與保障大眾用電權益所必須。
預防用戶超約而加計基本電費之機制,亦通行於美國、日本、韓國等國之電業,其中部分國家甚至對超約用電計收12倍基本電費,本公司現行對超約用電容量在契約容量10%以下部分,按2倍計收基本電費(即原基本電費加計1倍);超約用電超過契約容量10%部分,按3倍計收基本電費 (即原基本電費加計2倍),相較於國外計費方式,我國用戶超約用電之負擔實已較低。